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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
供稿: | 2017/8/21 0:00:00
 
近日,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以落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规范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是在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此次出台的鉴定办法,主要针对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以及企业在纳税申报前自愿申请鉴定的项目。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项目是否属于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项目是否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项目对本行业、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是否具有推动作用和取得成效,项目归集的研发费用是否合理。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由科技管理部门牵头实施,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协助参与。